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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黎园雄与曾令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园雄,曾令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黎园雄,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宁市罗岗镇富强村土围里*号。委托代理人黎远青,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令达,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兴宁市坭陂镇柑子村楼下屋**号。现正在监狱服刑。黎园雄与曾令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81民初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令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黎园雄因身体伤害所受的损失共计99837.47元。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现被执行人曾令达正在服刑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曾令达正在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6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罗春练审判员  钟洪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