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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杰、徐清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立杰,徐清明,钟连菊,钟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725号之一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鹏,男,该行梁村支行行长。被告:徐立杰,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徐清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钟连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钟连林,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唐农商行)与被告徐立杰、徐清明、钟连菊、钟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高唐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唐农商行以与被告徐立杰、徐清明、钟连菊、钟连林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文山人民陪审员  潘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