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杰、徐清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立杰,徐清明,钟连菊,钟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725号之一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鹏,男,该行梁村支行行长。被告:徐立杰,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徐清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钟连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钟连林,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唐农商行)与被告徐立杰、徐清明、钟连菊、钟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高唐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唐农商行以与被告徐立杰、徐清明、钟连菊、钟连林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文山人民陪审员 潘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