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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锦、何海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锦,何海昌,马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原锦,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何海昌,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马翠芳,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锦与被执行人何海昌、马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海昌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海昌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车辆类型为K31)、车牌号码为桂R×××××车辆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