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00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学、王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王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00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魏,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登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烽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