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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00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学、王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王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00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魏,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登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烽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