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兴德与唐晨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德,唐晨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民初1831号原告:刘兴德(曾用名刘波),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晨伟(曾用名唐斌),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未出庭)。原告刘兴德与被告唐晨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晨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兴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广告费共计伍万贰仟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原告对被告世纪广场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竣工交付,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出具了欠原告工程款和广告费52,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唐晨伟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原告对被告世纪广场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柒万陆仟捌佰元整。工程竣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了内容为“欠条今欠刘波(刘兴德)装修款和广告费合计伍万贰仟元正(¥52,000.00)2015年广告欠条(¥17,000.00)作废.按利息两分计算.身份证号码唐晨伟2017.4.21”的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本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3月2日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却迟迟不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的利息两分,原告主张是月利率两分,虽无证据证实,但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晨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兴德装修款、广告费共计人民币52,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到付清该款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唐晨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芷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