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亚南与韩文华、王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南,韩文华,王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2495号原告张亚南,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华,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俊秀,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张亚南与被告韩文华、王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甄轲和被告韩文华、王俊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南诉称,2017年元月18日,原告向被告韩文华账户转款30万元。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现金(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王俊秀韩文华2017年元月18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韩文华辩称,钱虽打到我卡上了,但我没见到也没有使用。被告王俊秀辩称,钱是打到韩文华的卡上,但是钱我用于还借农村信用社贷款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二被告韩文华、王俊秀向原告张亚南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借现金(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王俊秀韩文华2017年元月18号”。同日张亚南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向韩文华(卡号16×××66)打款3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韩文华、王俊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文华称该借款系王俊秀使用,应由王俊秀偿还的辩称理由,因韩文华作为成年人,在借条上签字视为对该借款的认可。故该借款应为二被告共同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文华、王俊秀向原告张亚南偿还借款300000元。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韩文华、王俊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刘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