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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贾丽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丽,女。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贾丽驾驶黑HE25**号骊威牌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庆小区门前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范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贾丽将范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范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丽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贾丽已对被害人范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贾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对量刑有如下意见:1、事故发生后,贾丽主动拨打了报案电话,事后又主动去事故大队配合公安机关做笔录,并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请求合议庭认定其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其拨打了急救电话,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治疗,并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请求合议庭考虑其积极救人的情节。3、结合尸检鉴定意见,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全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交通事故仅占70%比例。4、被害人死亡后,贾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已取得家属谅解。5、贾丽本人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贾丽驾驶黑HE25**号骊威牌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庆小区门前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范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贾丽将范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范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参与度为70%。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丽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贾丽已对被害人范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贾丽供述,2016年11月23日7时49分,其驾驶黑HE25**号小型轿车从康居家园出发去上班的路上,在安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庆小区门前时,从其车右前侧出来一个黑影,其赶紧刹车,下车看见一个老太太躺在其车的右侧副驾驶门旁边,其立刻下车扶起被害人并将人送往医院救治,并称被害人住院期间,其垫付了医药费约十万元,且在被害人死亡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其2016年11月23日7时49分,其从家出发去安庆小区旁边教会时,在安庆街东侧被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撞倒,被撞倒后司机将其送到了医院。3、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范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因合并症致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症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被鉴定人范景芝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3)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参与度为70%。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黑HE25**号骊威牌小型轿车车身右前部及右前侧与行人范某某发生了碰撞。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贾丽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此事故无责任。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了范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因心脏骤停去世。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8、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贾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考虑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中,交通事故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参与度为70%,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丽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丽敏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