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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圣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李圣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254号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贠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云,公司员工。被告:李圣娜,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圣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