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萍、长兴县凤鸣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方萍,长兴县凤鸣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再4号原审原告:方萍,女,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审被告:长兴县凤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6324-9。法定代表人:杨凤元。原审原告方萍与原审被告长兴县凤鸣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浙0522民监5号裁定书裁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方萍在再审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审调解书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审原告方萍撤回对原审被告长兴县凤鸣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湖长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审判长 宋国良审判员 沈 侃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员钱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