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洪君与常亚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君,常亚茹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341号原告刘洪君,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常亚茹,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刘洪君诉被告常亚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洪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洪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