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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洪君与常亚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君,常亚茹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341号原告刘洪君,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常亚茹,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刘洪君诉被告常亚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洪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洪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