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3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春花与曹双勇、陈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花,曹双勇,陈洁,曹双登,宋文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578-1号原告:于春花,女,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赵景刚,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尉署街2号4号楼3单元301号。被告:曹双勇,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陈洁,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曹双登,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宋文玲,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