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宏伟、赵长江、李春光、幺胜君、肖会德、李海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宏伟,赵长江,李春光,幺胜君,肖会德,李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谭晓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赵长江,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李春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幺胜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肖会德,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李海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宏伟、赵长江、李春光、幺胜君、肖会德、李海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77.3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法作出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郑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833元(含执行费233元),扣划被执行人李春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9500元,合计20333元抵偿债务。剩余债务款冻结被执行人在鄂伦春自治旗的土地补偿款(暂未发放),待土地补偿款发放时依法扣划抵偿债务,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