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492陈昊与周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周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492号原告陈昊。被告周金坤。原告陈昊与被告周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周金坤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金坤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陈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周金坤负担(陈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周金坤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丹俊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