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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总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丛建,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25号自诉人白丛建,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67号。法定代表人:郭射斗,经理。自诉人白丛建以被告人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总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白丛建以被告人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总公司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白丛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丛建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