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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林虎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虎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林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67********,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南郭村北大街**号人,农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3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林虎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林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胡林虎在运城市汽车站附近经营健康源保健品药店,主要销售蚁力神、蚁粒神、壹片就好、极品蓝金等保健药,通过自己送货、物流等方式批发到临猗县乡镇和城区多个保健品店。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所销售的保健药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胡林虎主动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林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虎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林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林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田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