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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欣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7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欣立,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昌强,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公刑诉[2017]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欣立犯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欣立及其辩护人杜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杨某(不起诉)系退伍军人,其出于好奇等非流转目的,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6500元(人民币,下同)给被告人王欣立用于购买一支发射钢珠的“秃鹰”气枪。被告人王欣立则联系其上线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并转账4200元用于购买该气枪后转卖给同案人杨某,并留下杨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让王某发货。后同案人王某让被告人王欣立加价300元购买发射铅弹的“秃鹰”气枪,该气枪带1000发铅弹。被告人王欣立便让同案人杨某加价700元,出售该气枪,并带1000发铅弹给杨某。同案人杨某再转账700元给被告人王欣立,王欣立收到后转账300元给同案人王某。后同案人王某联系其上线,其上线又联系上线,最后由上线同案人张某(由宿州市公安局另案处理)让上线同案人刘某(由宿州市公安局另案处理)通过快递将同案人杨某所购买的气枪配件和铅弹邮寄给同案人杨某。被告人王欣立从中赚取2700元。杨某收到上述气枪和铅弹后并未投入使用。2016年10月18日,仙游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转发的网络贩枪线索中查询到杨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遂于2016年10月19日从同案人杨某处扣押上述气枪、908发铅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送检的气枪弹为非制式气枪弹,检出铅(Pb)元素。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欣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照片,书证检查证、宿州市公安局宿某(治安)诉字[2016]18号起诉意见书、邮寄单、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警方工作说明、不起诉决定书,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432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16]4328号物证检验报告、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2016]2166号鉴定书、电子数据转账支付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杨某、柴某、王某、被告人王欣立的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欣立明知是气枪铅弹而非法买卖、邮寄共计908发,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弹药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欣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本案买卖弹药的下线人员,其作用相对轻于其贩卖弹药的各级上线人员,且买受人杨某购买气枪铅弹目的又非用于流转,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供述上线王某致使王某被抓获属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欣立对所知的同案犯的供述是其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故依法不属立功表现,该辩护意见无理;但其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根据王欣立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欣立犯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止)。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九百零八发气枪铅弹、气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继续向被告人王欣立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