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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长明与武乡县绿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冯献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明,某公司养殖分公司,冯献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574号原告:孙长明,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养殖分公司。负责人:冯献志,任该××经理。被告:冯献志,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原告孙长明与被告某公司养殖分公司、冯献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长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孙长明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长明负担。审判员  杨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