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长明与武乡县绿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冯献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明,某公司养殖分公司,冯献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574号原告:孙长明,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养殖分公司。负责人:冯献志,任该××经理。被告:冯献志,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原告孙长明与被告某公司养殖分公司、冯献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长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孙长明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长明负担。审判员 杨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