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6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门昕与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昕,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6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门昕,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10519880823131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迎新街好民居滨港水岸C7栋1单元1603号。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法定代表人:李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门昕与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门昕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112.1元,执行回部分款项17000.00元,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16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