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6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阳眷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阳眷珊,欧阳祖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710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眷珊,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欧阳祖根,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欧阳眷珊、欧阳祖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欧阳眷珊、欧阳祖根在银行的存款6728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本行出具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欧阳眷珊、欧阳祖根在银行的存款67281.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92.81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竞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赤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