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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志强,蔡委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号自编1101房。法定代表人:关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嘉,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委委。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为243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嘉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