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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催1号申请人: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胡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晚萌。申请人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25915889、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欣欣审判员  张素粉审判员  刘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