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润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智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润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智禄,郑美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70号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润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宁海大街801号附12号。法定代表人:李理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智禄,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郑美玲,女,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禄,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系郑美玲配偶。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润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智禄、郑美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物资欠款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刘智禄、郑美玲欠当事人烟台市牟平润华物资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润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智禄、郑美玲于2017年10月2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103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