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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苗苗申请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苗,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张苗苗。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苗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17]第297号冲裁裁决书。裁决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苗苗工资354913.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办理了整体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均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