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袁中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袁中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特2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袁中华,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申请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7)62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申请称:请求事项:申请撤销荆裁(2017)62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双方没有仲裁协议;2、荆门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袁中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袁中华答辩称:1、双方有明确的仲裁协议;2、荆门仲裁委员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3、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袁中华的证据是真实的,是经过了庭审质证无异议的;4、袁中华没有隐瞒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庭审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2项申请撤销的理由,本院对此不再审查。对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提出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撤销理由,本院认为,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对袁中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现又以上述证据系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违反了禁止反言的规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系伪造,对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提出的袁中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撤销理由,本院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与袁中华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认为袁中华隐瞒了证据,可以自行向仲裁庭提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袁中华隐瞒了证据,对该申请撤销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申请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7)62号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提出的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2017)62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清审判员 杨红艳审判员 董菁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锦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