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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唐双林与马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双林,马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848号原告:唐双林,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蓬安县,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赵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原告唐双林与被告马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双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双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