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190号原告:曹某,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吴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