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7976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与朱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朱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976号原告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三洞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071567。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山源(受该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照霞,女,1977年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与被告朱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兴市丁山湖光耐火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