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殷春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春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春林,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娇娇、刘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殷春林与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春林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殷春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春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依法减半收取271元,由上诉人殷春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坚审判员 邱世国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