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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丽珍与江门市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思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珍,江门市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思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恢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丽珍,女,1983年4月15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思毅。被执行人:吴思毅,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何丽珍申请执行江门市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思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5】05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4.274295万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恢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玺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