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陈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陈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20号原告:温海龙,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伟兵,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龙诉被告陈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龙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