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7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张兆发与侯振勇、大连亿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发,侯振勇,大连亿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7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发,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振勇,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慧莉(系侯振勇姐姐),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勇,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学街1号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淑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兆发因与被上诉人侯振勇、大连亿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兆发以其已与侯振勇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10月26日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书。本院认为,张兆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兆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张兆发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兆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霍宏审判员刘小南审判员张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丽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