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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疆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世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169号原告:新疆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钱军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徐世华,住伊宁市。原告新疆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