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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詹晓宇与郑攀张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晓宇,郑攀,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324号申请执行人:詹晓宇。被执行人:郑攀。被执行人:张冰。詹晓宇与郑攀、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攀、张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詹晓宇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攀、张冰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攀、张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晓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攀、张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詹晓宇发现被执行人郑攀、张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詹晓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何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继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