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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与陈益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66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益宪,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2015)石法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益宪罚金一案,应执行罚金3000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益宪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83.00元,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人还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监狱服刑。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6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审判员  马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