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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753号原告:朱某甲,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朱某乙,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朱某丙,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吴景文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