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运东与朱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东,朱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02号原告:王运东,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存才,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东与被告朱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王运东负担。审判员 仝 争 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