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正兰诉孙志贵、毛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兰,孙志贵,毛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452号原告:杨正兰,女,1969年12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白乌镇,现住盐井镇。被告:孙志贵,男,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住盐源县。被告:毛国琼,女,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系被告孙志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兰诉被告孙志贵、毛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正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正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