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晓东与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东,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初6003号原告:姜晓东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1468755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新家园居住区9号地首创一溪堤郡配套公建房。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良,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晓东、被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退还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多扣工资3500元;2.依法判令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667.5元;3.判令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姜晓东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包括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名义扣发的工资1500元和因降职降薪扣发的工资2000元。事实和理由:姜晓东于2012年6月与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提升为主管。双方曾在2016年因工资发生争议,公司向姜晓东支付了执行款项,公司以产生个人所得税为由扣除姜晓东工资1500余元。公司支付的执行款项如果是按月支付就不会产生如此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因公司拖欠工资造成的个人所得税不应当由职工个人承担。公司以不正当理由调岗,降薪2000元。姜晓东没有到新岗位报到,继续留在原岗位。姜晓东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辞职。现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没有克扣工资,降职降薪有公司规章制度及依据,姜晓东提出被迫离职不属实,有其本人书写的辞职报告,是正常辞职。不同意姜晓东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晓东于2012年6月4日入职原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电工。2017年1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变更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后,薪酬也将按照‘同岗同酬’原则调整……薪酬降级,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当月起执行”。姜晓东曾签字确认已经学习《员工手册》的管理规定。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姜晓东累计休病假79天,事假24天,其中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7日,休病假39天。姜晓东曾担任工程主管。2017年4月28日,公司作出任免决定,免去姜晓东工程主管职务,降为工程维修员工,薪资待遇按照普通员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理由为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姜晓东曾与原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津丽劳人仲裁字[2016]第381号仲裁裁决书,原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姜晓东支付了仲裁裁决的款项,因此产生个人所得税,原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姜晓东工资中代扣代缴。姜晓东2017年4月和5月由于降职导致每月降薪1000元。姜晓东工资由银行代发,下发薪。2017年5月31日,姜晓东以克扣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姜晓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33.5元。2017年6月8日,姜晓东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7]第04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姜晓东工资扣款1500元、经济补偿金13667.5元,驳回姜晓东的其他申诉请求。此裁决系终局裁决,姜晓东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姜晓东对于仲裁裁决的工资扣款1500元、经济补偿金13667.5元无异议,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前述两项虽有异议,但本案仲裁前置程序系终局裁决,故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关于因调岗降薪扣发的2000元一节,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姜晓东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岗并无不妥。虽然《员工手册》规定调岗降薪应从下发通知的当月执行,但任免决定作出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任免决定作出前即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标准支付工资有失公允,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予补足2017年4月工资差额1000元。调岗后,姜晓东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享受待遇,其主张2017年5月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原告姜晓东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13667.5元,共计16167.5元;执行办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原告姜晓东或交本院转原告姜晓东领取。二、驳回原告姜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