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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瑞荣、宗军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荣,宗军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荣,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长乐。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平度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宗军乐,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荣与被执行人宗军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宗军乐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