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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何石贵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何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85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4110-X。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华南总裁。委托代理人:李蓬桂、关怡钧,均系该司职员。被执行人:何石贵,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关于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何石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石贵应清偿服务费9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和执行费1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5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858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青松执行员  谭耀兴执行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