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泽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联胜、吴少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泽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7]第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7]第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张泽强是农村居民,于2001年3月14日与梁伟玲登记结婚,于2003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孩,于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15年7月1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孩,张泽强的2015年7月1日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市卫计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泽强征收社会抚养费88996元。市卫计局于2017年2月15日向张泽强依法送达了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张泽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张泽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张泽强缴纳社会抚养费88996元。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7]第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卫计征决字[2017]第15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