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858号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财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英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某某,男,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楚江乡莲塘村。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