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升初、张小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升初,张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张升初,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小荣,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户籍所在地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升初与被执行人张小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6335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633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小荣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张升初,因被执行人张小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升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超审 判 员 曹晓庆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