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长虎与安徽省华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虎,安徽省华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141号原告:余长虎,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安徽省华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5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22348462。法定代表人:刘泽胜,该公司董事。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西段(金寨南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法定代表人:方成龙,该公司董事。原告余长虎与被告安徽省华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余长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长虎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应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