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豪德博尔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豪德博尔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德博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付希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王素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德博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913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发还执行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12293元,2017年10月17日发还被执行人缴纳的案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山西金地煤层气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豪德博尔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