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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平跃与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跃,王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828号原告:吴平跃,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红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跃与被告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平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本院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吴平跃负担。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