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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莫镕塵与洪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镕塵,洪志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545号原告:莫镕塵,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谷米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斌,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谷米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洪志刚,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莫镕塵与被告洪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薛瑞虹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