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培龙、罗小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龙,罗小春,陈贤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陈培龙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小春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贤升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华辉公司职员,住上杭县。本院在2017年7月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培龙与被执行人罗小春、陈贤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88604.67元及利息。查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陈贤升名下闽F×××××汽车已被我院查封、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陈贤升在福建省上杭县华辉矿建实业有限公司上班,已冻结每月工资定期扣划分配,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培龙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小春、陈贤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兴 发审判员 姜 志 明审判员 张 南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伟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