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本成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本成,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3375号原告:梁本成,男,194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勇,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正丰苑4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法定代表人:樊远辉,经理。原告梁本成诉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梁本成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纠纷业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本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本成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按3105元收取,由原告梁本成负担。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娇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