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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夏炳东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炳东,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99号原告:夏炳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炳东与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夏炳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炳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炳东负担。审 判 员  李喻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百度“”